未按復查決定繳納半數稅額經移送執行,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是否繼續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11/07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復查決定未繳納半數稅額經移送執行,嗣後行政救濟經撤銷重核者,是否繼續執行?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復查決定未就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嗣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聲請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之稅額繳款書滯納期間屆滿後,視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再決定撤回或聲請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