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售房屋時,應該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先生問:本人於今年10月初賠錢出售1間房屋,是否於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直接把自認之虧損金額填入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欄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 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之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林先生96年10月初賠售房屋,並不是在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以直接把自認之虧損金額填入申報書中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欄位;而是必須能提出計算財產交易損失的證明文件,報經稽徵機關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損失金額,於當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扣除,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換言之,當年度如沒有財產交易所得者即無財產交易損失得予扣除;如財產交易損失金額大於財產交易所得者,其扣除額則以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剩餘之財產交易損失金額,得在97、98、99等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之。【#950】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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