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綜合所得稅緩課憑單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轉讓所持有之我國公司配發之緩課股票,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應申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轉讓所持有之緩課股票,其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視該外僑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不同。若該外僑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所載之票面總金額及轉讓總價額,二者從低為所得申報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若該外僑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所得申報金額的30%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股東轉讓所持有之緩課股票,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應填報轉讓年度「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於次年一月底前辦理申報;如屬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股東轉讓所持有之緩課股票,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應填報轉讓年度「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於轉讓日起1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轉讓緩課股票後,常疏忽漏未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甚至處罰,特別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服務科外僑股: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