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應辦理註銷牌照登記才能停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之課徵係依據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車輛失竊時,所有人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才能自報案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當年度未過期稅款並可退還。
實務上曾見車輛所有人向警察機關報案後,
因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而持續課徵使用牌照稅之情形,該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依規定辦理。此外,已辦理失竊註銷牌照登記之車輛如事後尋獲,應重新辦理驗車領牌並繳納使用牌照稅後,才能再行駛公共道路,如未辦理而使用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路,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款外並處二倍罰緩,該局一併提醒車輛所有人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