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訂立土地贈與契約,離婚後才申報土地增值稅,仍可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張貼日:2007/11/08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處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贈與契約,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仍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將來再移轉予第三人時,仍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