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該房屋稅之課徵不能適用住家用1.2%稅率課稅,應改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地價稅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捐處表示: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惟該函示所能適用之民宿經營業者,係指合於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依法提出申請,並於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之合法經營者,始能適用,反之,應屬違規經營行為,即無法按上開函示,享有租稅優惠。
稅捐處指出,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又同辦法第13條規定:「經營民宿者,應檢附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所以,稅捐處特別提醒經營業者注意,需合法登記之民宿且符合稅法相關規定,房屋稅才能適用住家用稅率1.2%課稅,否則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該處於辦理年度房屋稅清查時如有發現未符規定者,均將依清查結果核實課徵房屋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