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准減半徵收房屋稅之廠房如遭受災害毀損程度達到減半標準可再申請減免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同時符合上揭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房屋,倘該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事實發生在前,則可依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私有房屋先行減半後,再按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說,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符合災害減免規定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該處提醒因重大災害受損廠商應記得儘速申報減免,以免權益受損。
  稅捐處又說,納稅人如有房屋稅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電話洽詢:總處:0800-496969、埔里分處:0800-493457、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