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中區國稅局開放受委任稅務代理業者自由申請1至多個申購發票地點,於選定後1年內不得任意變更。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提升為民服務,改進統一發票申購作業,便利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自即日起中區國稅局轄區內營業人委託代理購買統一發票之受委任人,可自由申請到一個至多個代售地點購買發票,但是一個營業人僅限到一個代售點購買發票。該局表示,受營業人委託購買統一發票之受委任人應具有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而且經稽徵機關核准購買發票之代售點後,嗣後除因受委任人變更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地址外,1年內不得再申請變更統購地點。
該局特別呼籲,為使新作業規定實施初期作業順利,受委任人如果要變更97年1-2月份發票購買地點,因受委任人申請後,國稅局還有相關的後續工作需要處理,諸如新購票證之製作等,所以受委任人至遲應於96年11月16日前將申請文件逕送至營業人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由該分局或稽徵所受理,核發新購票證。至於相關作業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索取;另申請書表亦可至該局網站「申辦服務及查詢」/「稅務書表及資料提供」/「簡易申請書表檔案下載」項下下載運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瓊瑤,電話:04-23051111轉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