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是否可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該局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尚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故該項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不得扣抵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但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扣抵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1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應如何扣抵綜合所得稅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