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投資,有關投資損失認定,應以實現者為要件;如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列。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2百餘萬元,該公司雖提示投資事實及被投資公司解散證明文件、惟因被投資公司並未辦理當年度清算申報,故無法提示被投資公司清算結果,剩餘財產分配及資本返還情形,即投資損失金額尚未確定及實現,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