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貨場用地課徵田賦規定。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提供集貨場使用之土地,究應課徵田賦或地價稅?為許多農民或農民團體所關切。
據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位於非都市土地或都市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所合法興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集貨場,核屬土地稅法第10條所稱「農業用地」,依同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其要件必須取得集貨場使用執照,如位於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所興建之集貨場,除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者外,應向農業機關申請勘查認定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後,始得徵收田賦。因此,未經核准興建之集貨場或都市土地未申請查編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集貨場,自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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