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契稅申報最新函令 且看財政部為您說分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7670號令解釋,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時,應檢附之文件為該信託契約書,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並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為申報起算日;至於其申報契價,未達申報當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同條第13條規定,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預先瞭解申報契稅應檢附之文件及契價之計課方式,將可省時、省力又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