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贈與契稅課不課?財政部最新函令報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9640號令解釋,財團法人因受政府法令限制,無法從事另一目的事業,經捐助設立另一財團法人,於該法人〝設立登記前〞捐助不動產,並訂明於捐助章程者,其與一般贈與之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課徵範圍;至於其對〝已依法設立〞登記財團法人之捐贈,核屬贈與性質,〝應〞按贈與課徵契稅。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捐贈時間點不同,將造成不同賦稅效果,請民眾對於相關法令務必多加研究,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