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依法登記財團法人捐贈房屋,應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稽徵處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即稅法明確規定,契稅之課徵範圍,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行為時課徵。公司若因更名或變更組織而為不動產之更名或變更名義登記,因非屬產權移轉,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該處並表示,財政部於今(96)年11月19日台財稅第4559640號令釋:財團法人因受政府法令限制,無法從事另一目的事業,經捐助設立另一財團法人,於該法人設立登記前捐助不動產,並訂明於捐助章程者,其與一般贈與之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非屬契稅課徵範圍;至對已依法設立登記財團法人之捐贈,核屬贈與性質,應依法報繳契稅。如有契稅方面之疑義,歡迎利用電話:8226121轉138向該處財產稅課消費稅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