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載客貨出口收取運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船務代理業或海洋貨運承攬業應於給付或代收代付運費收入時,依有關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境外之營利事業,在境內經營國際運輸、…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船務代理業者因未諳租稅法令規定,致部分業者於給付外國國際運輸事業運費收入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又因無法檢附以往年度代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相關文件,並進而造成未依規定代為扣繳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經該局瞭解及衡酌業者實務上所遭遇之難題,基於落實簡政便民措施並秉持愛心辦稅原則,研訂輔導作業計畫,輔導期間自96年11月12日至96年12月10日(已延至97年1月15日),准予業者比照以營業收入之10%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補辦扣繳。如於輔導期限屆滿日(97年1月15日)後,尚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因此該局呼籲,業者倘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者,應儘速於輔導期限屆滿日前補辦扣繳及申報,否則被該局查獲,將依相關規定查核補稅送罰。【#99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麗美 聯絡電話:7256600轉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