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出資興建房屋,約定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營業人應就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者,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但當年度租賃時間不滿一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者,承租人每期支付現金列為租金支出外,並應將興建房屋之營建總成本列為租賃改良,依租賃期間分攤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承租人,當地主為個人時,承租人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依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之金額,併同該年度所給付之租金開立扣繳憑單;同時,承租人亦應依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開立品名為「房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地主為營業人時,承租人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依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之金額,取得出租人所開立統一發票;同時,承租人亦應依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開立品名為「房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991】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丙辰 聯絡電話:3317077轉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