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問: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領有重大傷病卡,94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為何遭剔除補稅?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嚴重病人,94年度每人可扣除74,000元之殘障特別扣除額,95年度提高為每人可扣除77,000元。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嚴重病人則為須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因重大傷病卡非屬上述所稱之証明文件,故不得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1001】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金蓉 聯絡電話:3317077轉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