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豬年尾逐漸邁近,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切勿忘記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該局並說明,上述股利收入係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而兩稅合一實施後,年中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若未將投資取得之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以致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時發生計算錯誤,或漏未調整者,將可能涉及逃漏稅而遭處罰,高雄市國稅局因此特別呼籲營業人,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申報,切勿遺漏股利收入。 【#974】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美琳 聯絡電話:5337257轉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