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卻未依規定期限至公庫繳納,即使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部分扣繳義務人逾期至代理公庫繳納時已扣取之稅款,卻要求公庫收款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按自動補報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而免加徵滯納金。惟逾期繳納已扣取稅款者,屬遲延繳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應加徵滯納金,並不適用自動補報僅加計利息之規定。另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因不發生滯納問題,可適用自動補報加計利息的規定。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務請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以免被處罰鍰及加徵滯納金,甚或有涉及侵占稅款的刑責。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巫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