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公開發行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得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報經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
該局指出,非公開發行公司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案件申請免經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報備,應先填具「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2款報廢品清單」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核備,待主管稽徵機關發函准予核備後,應自核准之日起按月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營利事業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物料、在製品過期或變質報廢清單」送請所轄分局、稽徵所備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於事前先申請報廢免經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核備,若未先經申請即以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申請報廢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予以否准,並依一般商品報廢程序處理。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褚先生;電話:27201599分機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