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雖無營業額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12/19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不論當期(月)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縱無銷售額如未申報,亦應加徵。請營業人留意以免受罰。如有疑問請洽:第四股股長 電話:5978211轉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