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所取得政府補助款部分,不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12/19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計畫,通常會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研究補助,而公司所取得政府之該項補助款,非屬該公司自有資金之支出,不能適用投資抵減,故公司取得研發或人才培訓之政府補助款時,除要列報為其他收入外,於申請抵稅優惠時,還要自研發支出或人才培訓支出項下減除,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如有疑問請洽:第四股股長 電話:5978211轉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