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個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的土地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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