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之股東挪用公司款項或公司將資金貸與個人,應計算收入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12/19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 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上述規定辦理。如有疑問請洽:第一股郭股長,聯絡電話:6260123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