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及舉債所得資金,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12/19 回上頁友善列印 當事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及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資金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另外,當事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部分,也是他的遺產,要併入課稅。如有疑問請洽:第一股郭股長,聯絡電話:(07)6260123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