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部分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
1、把房屋借給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2、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且經過法院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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