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會計詢問,該公司採隔月5日發放員工薪資,則96年度12月份之員工薪資,應於96年12月辦理扣繳?抑或於97年1月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所稱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所以該公司年底應付之員工薪資,雖於96年12月份權責已發生,但既尚未給付,其扣繳之時點應係於97年1月實際給付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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