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代表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認為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坐落土地之地價稅當然也應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而未即時向稅捐處申請改課,等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是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之核課,係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為適用稅率之依據;如房屋供住家使用,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處申請改課,經稅捐處派員現場勘查屬實後,即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外,尚有面積及一處之限制。納稅義務人所有坐落基地如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戶口名簿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影本,經稅捐處查核後,則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核定要件各有不同,雖然房屋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但並不表示地價稅也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而且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其稅負相差約5倍,請記得即時申請,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