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該處進一步說明,由於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權益係互相衝突,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為避免紛爭,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准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因而不利於取得土地所有權人,與民法代位權之行使,單純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有所不同,所以法拍農地債權人應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