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供公共通行之私設巷道,如屬無償提供使用,且不是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提供使用期間,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該處特別強調,私設巷道並非由政府機關所開闢,並無資料可據以主動辦理減免。因此,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檢附地籍圖,申明無償提供使用,向該處提出申請,經實地勘查屬實者,始能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