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訂立土地贈與契約,離婚後才申報土地增值稅,仍可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贈與契約,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仍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將來再移轉予第三人時,仍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