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商品盤點損失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時值歲末,採用永續盤存制的公司行號也將著手進行庫存貨品期末盤點的年終大事了!當存貨經實際盤點的數量較帳載數量短少,也就是發生商品盤損時,營利事業應注意那些規定或準備何種證明文件,商品盤損才能順利被國稅局認定為損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商品盤損除了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例如汽油、柴油等油品類,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果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外,其餘商品盤損則必需在盤損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該公司列報商品盤點損失150萬餘元,經國稅局核對其盤點紀錄後,發現該公司係經營電腦零組件及週邊設備之買賣業務,其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形,而且該公司並未在盤點損失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同時,該公司也?有會計師進行盤點,所以,國稅局否准認列該筆損失,予以補稅近40萬元。
國稅局提醒採用永續盤存制的營利事業進行年終存貨盤點後,如發生商品盤損,務必特別注意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或準備證明文件,以免喪失核認損失的權益!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 吳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12 彙總編號:961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