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購廢棄物應如何取得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鋼鐵價格頻頻波動,坊間出現不少收購廢鋼鐵業者,究竟營業人收購廢棄物應取得之進項憑證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下列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1. 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2. 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3. 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第四聯作為記帳憑證。
4. 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敘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
5. 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國稅局特別強調,營業人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應注意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始為取得完整之記帳憑證,營業人應注意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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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科楊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52 彙總編號:9612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