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將資金轉存親屬名下,於調查後始將資金轉回仍涉及贈與行為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資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雖於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後,將資金轉回納稅義務人帳戶中,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近來查獲的贈與稅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將資金轉存子女或二親等親屬銀行帳戶中,於該局發函調查後始將資金轉回納稅義務人帳戶並主張非屬贈與,惟參照財政部67年8月11日台財稅第35419號函及72年3月1日台財稅第31299號函釋,納稅義務人須於「查獲前」將資金轉回,始有免課贈與稅之適用。
國稅局以查獲之實例說明,甲君於92年間將美元20餘萬元匯至其弟乙君帳戶中,主張係償還乙君以前年度之借款,且已於93年7月間將上述資金轉回本人帳戶;惟甲君並未提示借貸相關證明文件,且係於該局發函調查日93年2月後,始將資金轉回,該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及罰鍰計2百5拾餘萬元;甲君雖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仍維持原核。
另案丙君於95年3月間將新台幣1,100萬元存入其子丁君銀行帳戶中,經該局於95年11月間發函調查後,始於95年12月間將該筆資金匯回丙君帳戶,丙君主張係借用丁君帳戶暫存,非屬贈與,惟丙君無法提示該筆資金非屬贈與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就丙君無法提出非屬贈與證明文件之餘額新台幣9百餘萬元部份,核課丙君贈與稅及罰鍰計2百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將資金轉存親屬名下,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經查獲不但要補稅,且要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1倍至2倍罰鍰,實在得不償失。有此類贈與行為,贈與人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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