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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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但該已支付之價款如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應視為出賣人之贈與,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實務上有部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移轉財產辦理贈與稅申報主張買賣案件,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惟該已支付之價款係由出賣人貸與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而向他人借得,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而遭核課贈與稅。該條但書此一限制係84年修正時所增訂,其目的係為避免財產買受人實際無支付價款能力,藉由出賣人貸與資金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之方式,規避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欲進行財產之買賣,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