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配合內政部於96年7月18日修正「村里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村里長已無核發「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等工作項目,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解釋,該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及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有關以村里長證明做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之規定,停止適用。
財政部表示,因內政部屢獲村里長反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村里民常要求開立親屬扶養共同居住等證明,惟以各村里轄區大樓林立,村里長間互動減少,村里長無法了解民情現況,致開立上開證明窒礙難行。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明(97)年辦理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或扶養親屬屬無謀生能力者,應依上開86年解釋函及89年解釋函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但不包括村里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