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農地得由權利人一方單獨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李君日前向法院拍定取得一筆農牧用地,至處詢問可否免經過債務人之同意,就得由權利人一方單獨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便其因係第一順位之債權人,而能多獲分配一些債款回來?為讓有類此情形者均得瞭解,特加以解說如下:
該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通知義務人,如合於前條第1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上述所稱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如法院拍賣之土地」,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係指權利人或義務人其中之一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可。故而,李君是可以在期限內單獨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
該處亦提醒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