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工業(廠)用地特別稅率如何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在政府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無論係供出租或自用,均可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不過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證件向稅捐機關申請:

1、在建廠期間申請者:應檢附建造執照(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證明。
2、在建廠完成後申請者:如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