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開店營業前,應先申請營業登記。
該所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就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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