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房東已被扣繳稅款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將房屋出租給公司使用,但最近一期承租人未按時給付,至現場才發現公司人員不知去向,明年綜合所得稅時申報時,如何辦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營不善致公司倒閉,負責人行?不明,出租人可代承租人(營利事業)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舉例說明,A君96年1月將自有房屋出租給甲公司營業使用,每月租金180,000元,在96年10月前,甲公司都依約按時給付162,000元,但11月份起未再給付,A君發現甲公司已倒閉,負責人不知去向。如果A君97年2月底前未收到甲公司寄發扣繳憑單或5月份向稽徵機關查調無此筆所得,出租人可提示具體事證,代甲公司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國稅局不會以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處理。A君可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10個月計180,000元之稅款得抵繳其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亦可按上揭方式辦理。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