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王小姐問,外銷貨物銷貨退回復運進口,其原退稅款應否補繳?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除應依規定列帳外,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 該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之申報方式,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第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第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第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以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10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張惠雅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