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申報及檢附文件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吳太太問:本人綜合所得稅歷年均由我申報母親為撫養親屬,95年度我母親出售房屋一幢,而96年度本人則是購置房屋一幢,是否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有本項扣抵之適用: 一、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者。 二、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 三、納稅義務人已將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於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四、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五、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檢附之證件如下: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 三、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以2次登記日計算,相距期間應為2年內)。委建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應以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代替,並以建物總登記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 依吳太太所述情形,因出售之房屋並非以其本人或配偶之名義登記,不符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具備之條件,故被扶養親屬出售之房屋所繳納之稅額,無法於納稅義務人或配偶購置房屋之年度申報扣抵或退還。【#1017】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潘慧玲 聯絡電話:(07)3317077轉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