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設備10,000元以上,應補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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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6年3月1日起,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方要補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為避免廠商於車輛或底盤出廠後另行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藉以規避貨物稅,財政部於82年發布解釋函規定,已完稅出廠後之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超過7,000元以上者,應補徵貨物稅,此次調整為10,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96年3月1日起,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超過10,000元以上者,廠商或車主應檢附加裝設備及施工價款之統一發票等相關文件,向改加裝之裝配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繳貨物稅後,再檢附貨物稅完稅證明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及登記。
該局呼籲,為車輛改加裝設備其價格如果達規定標準者,記得依法補繳貨物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