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位王姓納稅義務人電詢該局,稱其平日收到國稅局寄發之補稅單,均有如期繳納,為何最近卻遭行政執行處扣押其薪資所得?經查係王君家人於去年接獲該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繳款書後,未轉交給王君,致漏未繳納該筆稅捐,而遭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優先選取較易執行之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為執行標的,必要時行政執行處亦可對符合一定情形之欠稅人,以限制住居(出境)為手段,督促欠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國稅局特別呼籲,如有應補稅捐尚未逾繳納期限之民眾應儘速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最高至應補稅額百分之15),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除逐日加計滯納利息,還須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但造成金錢損失,個人信譽亦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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