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身分為外僑或外籍人士,如僅提示國外醫師診斷證明書,是否符合殘障特別扣除額之要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前鎮區林先生來電詢問,本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配偶之母親為扶養親屬,惟其係外籍人士,因無法取得本國之殘障手冊,乃出具國外醫師診斷證明書,可否申報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所得稅法有關殘障特別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為維護本國殘障者之生活及扶助其自力更生,並落實政府之社會福利措施,而長期居住國外之外僑或外籍人士,如其未能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符合規定之病人者,尚無殘障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國稅局另補充說明,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之適用對象,僅限中華民國國民,所以嗣後若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證明書所載相同之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並已取得我國國民身分時,可補附影本,向稽徵機關申請追認殘障特別扣除額。【#102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楊家芬 聯絡電話:7256600轉8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