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補習班販賣書籍及上課教材之收入,非屬免徵營業稅之項目,依法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令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補習班販賣書籍及上課教材(含錄音帶)之收入,並非屬上述免徵營業稅之項目,依法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補習班業者,應自行檢視應徵營業稅之營業收入是否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上揭應報繳營業稅而漏未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按逃漏稅論處。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