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所得稅法對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出售高爾夫球證、房屋、土地、股票等各類財產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問題,就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謂財產交易所得係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二、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該財產或權利屬出價取得者或繼承、贈與而取得者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舉例分述如下:
1.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以個人甲君出售高爾夫球證為例,即以其成交價(100萬元)減取得成本(60萬元)及移轉成本(如:佣金5萬元)為應申報所得額(35萬元)。
2.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以個人乙君出售受贈而取得之房屋為例,乙君若能提出該房屋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即該房屋於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現值),則該房屋交易所得即依成交價(100萬元)減受贈時之時價(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及改良或移轉成本(如:仲介費用5萬元)為應申報所得額(45萬元)。
三、個人出售房屋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所規定之標準計算之。以個人丙君於95年度出售臺北市房屋之標準為例,即以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之25﹪為應申報所得額(20萬元)。
四、個人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俱等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五、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證券交易所得,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其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是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六、個人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