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常質疑,空置房屋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說明如后:
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依上開規定,空置房屋即應課徵房屋稅,但在何種情況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何種情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處作了以下之說明:依照財政部75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7575088號函規定,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花蓮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4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以住家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課徵。」是以,空置之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既為非供住家用者,該空置期間自不宜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應即向稽徵單位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特別呼籲納稅人注意,您的房屋如實際供住家使用,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報,千萬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