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因公司合併移轉於存續公司後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07/12/24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因合併而將消滅公司原經稅捐機關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於存續或新設公司,於移轉後如經查明其使用情形仍符合工業用地相關規定,仍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不必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