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親屬死亡後,經稽徵機關發現受扶養親屬有所得未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不得再要求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欲申報扶養親屬,即應將該等受扶養者之所得查明一併辦理申報;如未將其所得合併申報,嗣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之情事,納稅義務人雖可於發單補徵並裁處罰鍰後,再申請改採分別申報並重行核課所得稅。惟如於受扶養人死亡後,始申請放棄扶養親屬免稅額並要求分別申報,因受扶養親屬已死亡,納稅主體已不存在,稽徵機關將不予受理。
中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如有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應依規定將受扶養親屬所得合併申報,否則如發生上述情形,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應另加處罰鍰,不但無法達到節稅效果,反而要繳更多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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